贝博bb6载:
2025年4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博爱街道和平南路38号1楼02店铺的海口美兰区协承兴餐饮铺(个体工商户)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发现该店内的操作台、仓库内放置着背心PE保鲜袋2卷,300个/卷,规格为35X43cm(300),使用材质为PE聚乙烯,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甜甜蜜蜜背心型连卷袋14卷,500个/卷,规格30cmX35cm,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俏辣妹背心型连卷袋2卷,500个/卷,规格32cmX39cm,环保餐盒11提,50个/提,规格500pp(丙烯均聚物),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以上产品没有电子监管码和全生物可降级标志。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塑料制品。海口美兰区协承兴餐饮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遂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在拼多多网络站点平台上花费160元购买了18卷塑料袋价,花费50元购买了11提环保盒,总计210元,这些塑料制品是准备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其中背心PE保鲜袋2卷,300个/卷,规格为35X43cm(300),使用材质为PE聚乙烯,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甜甜蜜蜜背心型连卷袋14卷,500个/卷,规格30cmX35cm,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俏辣妹背心型连卷袋2卷,500个/卷,规格32cmX39cm,环保餐盒11提,50个/提,规格500pp(丙烯均聚物),外包装上标注PE保鲜袋以上产品没有电子监管码和全生物可降级标志。上述塑料制品外包装上印有PE和PP标识,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塑料制品。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地址确认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表13张,证明当事人免费向消费的人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事实。
2025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罚告〔2025〕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免费向消费的人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多,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连续违法时间比较久,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来得到的较多的;”的规定,属于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相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和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的PE保鲜袋18卷、环保餐盒11提;二、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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